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等,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办公室是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机构,各学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级队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级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级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级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级队总人数的10%。级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级队或院系范围内公示。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任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任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原则上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应在180-280元;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应在180元以下。 (一)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180-280元之间,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所能提供月生活费在180元以下, 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每年9月初,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每个学生都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权利,由辅导员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及街道政府民政部门以上单位印章的《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认定表》,报级队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二)级队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班级评议小组递交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级队的整体情况,确定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级队评议认定表》,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级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院系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表》。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级队或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助学办公室提请复议。助学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级队评议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的学生有申请国家、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权利。 五、认定管理 (一)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及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助学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二)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三)“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经济困难学生可因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而进入或退出系统,一年级时综合认定入库,二年级可适当调整,高年级的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四)学校根据经济困难学生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实行贫困家庭学生的红、黄、绿三级安全管理,使最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获得更多、更大的资助,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六、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