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 应持学生证、学生卡(含有效证件)提前入场, 2. 按学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排定的座号入座, 3. 把证件放在考桌右前方, 4. 非应试学生不得入场。 5. 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6. 开考20分钟后,不准入场, 7. 该门课程作为旷考处理;未经润许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一经离开考场,就不能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8. 考核时,除规定的考核用具以外,其他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存放在教室前面、讲台周围, 9. 准许使用的用具不准互借, 10.不准垫本、垫纸,必要时可用垫板。 11.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讲话、看书、抄袭、代考, 12.不准夹带、垫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等, 13.上述情况均属舞弊行为。对舞弊者及提供给条件给别人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给予记录处分,记入档案。 14.考题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主考教师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15.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得交卷,考试时应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内折叠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必须交卷。到时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6.不得将考卷代出考场,擅自代出考场者,其考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提前10分钟到场, 2. 督促学生按规定的座号入座。 3. 考核前严格清场。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笔记、草纸、书包等物, 4. 应集中存放在教室的前面, 5. 考桌周围除规定的用具外其他东西(含自带的草纸)一律不得放置。如遇个别考生因桌面不平无法答卷时,可由主考教师调换其座位或补加草纸。 6.没有清理号考场不得发卷。 7. 在考核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等。 8.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情况,切实检查考核中的违纪行为。 9.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按时发卷,不得延长考核时间。 10.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要当场指出, 11. 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违纪处理审批表》,25. 并于当天将此表和有关材料交到教务处。 12. 按考生数分发考卷, 13. 回收考卷数与发放考卷数应相等,考卷收齐后当场点清,签注考卷份数和监考教师姓名,连同未发出的考卷妥善包扎,由监考教师亲自交该课主讲教师。对未交考卷的学生,应及时找学生核对清楚,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处理。 14.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姑息迁就,就是监考教师的失职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 15. 监考教师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监考记录》。 三. 本规则以适用于考察及平时测验。
一九八零年六月制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修订 二零零一年八月第二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