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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2009-11-17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 奖 面
奖励对象
先进班集体
800元/班
班级总数的20%
在校班级
优秀毕业班集体
1000元/班
毕业班级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 奖 面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 1000元/人
学生总数的5%
二等 5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5%
精神文明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0%
文体活动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社会工作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社会实践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排序在前40%者,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以及精神文明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二项以上(含二项)奖学金,经院(系)推荐,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未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自然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奖金数额根据奖项确定;
(二)校优秀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两项奖学金;
(三)校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任意一项奖学金;
(四)校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二次以上(含二次)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毕业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一)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二)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三)院系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学习优秀奖学金按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自然产生;其他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个人申报制,各学院(系)进行评选,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凡本校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需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院(系)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
(三)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四)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
(五)在校期间连续四年(五年制专业连续五年)被评为校先进班级,可获得优秀毕业班集体称号。
第十二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合格(含二次考试),每学期修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五)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各学院(系)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总人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学年学分平均成绩计算排序,最终评定奖学金的成绩计算为当年度全部必修课一考成绩。各专业根据学习成绩按5%、15%比例自然产生一、二等奖学金。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
五分制
百分制
五分制
百分制
A
95
特优
95
A-
90
90
B
B-
85
80
85
C
C-
75
70
75
D
D-
65
60
及格
65
E
55
不及格
55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在前40%的学生有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文明寝室以该寝室学年内平均得分的2倍为每个成员的得分,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者,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寝室基础上获市级优秀寝室中的每个成员再加4分;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院(系)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8、除包含在本办法六个单项范围内以及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的其他情况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者,加4分;
9、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经院系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院系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毕业生、一二九文艺演出等)的演员、主持人、礼仪等每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院系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计算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积分、申请课程免试、课程成绩乘系数三项中的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主席,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系团委书记(学生),院系团委常务副书记(团委书记是老师),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团委副部长,校“两组”学习负责人,校“邓研会”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常委,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团长,校自强社社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记者站站长,院系团委副书记,院系学生会副主席,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自强社副社长,校艺术总团副团长(分团团长),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长,院系自强社社长,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各社团负责人,校自强社部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报记者站部长,院系团委、学生会副部长,院系自强社副社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校自强社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报记者站副部长,院系自强社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校报记者,校、院系团委、学生会干事,院系自强社副部长,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8、获国家、省、市、校、学院(系)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分别另加8、6、5、4、3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9、工作绩效的考核办法见《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干部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
5、参加院系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者,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创新研究训练计划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参加实际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或大学生创新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名次各成员按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可以累计计算加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积分、申请课程免试、课程成绩乘系数三项中的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1、经学校、院系团委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者,加5分;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2、获得校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加5分;
3、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加3分;
4、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者,加3分;
5、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者,加3分;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该组成员每人另加2分;
6、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7、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干部称号者加3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加2分;
8、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成员每次最高不超过2分;
9、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评,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4、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依据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奖金额度、学习成绩等条件评定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评,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评,专项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奖金额度在4000元以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系),由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选,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奖金额度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在全校范围内打擂评比。
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的学生和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除这些学生之外,其余各类专项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一)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先后、奖学金额度高低依次评选;
3、带有连年资助性质的奖(助)学金,如“曾宪梓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等,按清寒类专项奖学金对待。
(二)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除这些学生之外,各类专项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产生获得者。
(三)面向院系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按照奖项性质(清寒类、优秀类)、额度,分别与学校对应各类专项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系)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但不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学校设立“特殊荣誉奖”,奖金为300元。需经学生本人申报,所在学院(系)推荐,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关于“就业奖学金”的评选,参照评奖年度内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就业中心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