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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11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保障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内设系主任、院办主任、学办主任作为相应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内设部门负责人需每月30日下班前将《建筑与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反馈给学院人事专干,执行零报告制度。部门责任人需掌握本部门人员编制情况、到岗情况、离岗情况、教职工去向等。

第三条 教职工因事(包含公事及私事)离连均需请假,请假3天以内的,填写《建筑与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交至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在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请假在10天以上的,由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条 如果事假需调课,需先履行调课手续,由相应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再进行请假程序。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事假需向专业负责人请假备案,专业负责人事假需向教学副院长请假备案,学院领导班子事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的病假、婚丧假、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婚假、工伤假均包含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请假的教职工返校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进行销假,如不销假,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如对离岗人员隐瞒不报,学院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考勤要求且长期脱岗的教职工,学院将视具体情节,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处罚,并将违纪情况如实上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各部门责任人的工作实绩,学院将在每年的奖励性绩效中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