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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教育活动月】以案说纪·师范: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案例

2024-11-29  点击:[]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学院在2024年廉洁教育活动月中,学院在“以案说纪·师范”专栏中推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案例,通过剖析科研经费使用中廉政风险典型案例,引导科研人员以案为鉴、以案明纪,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廉洁自律内化于心,增强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意识,让清风正气在科研领域蔚然成风、历久弥新。

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不得向学校提交虚假合同、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

二、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逃避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纳为己有;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

三、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

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如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报销;不得恶意拆分报销材料费逃避招投标;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

四、严禁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

不得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不得对外委托任务进行人为分拆;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违规转拨。

五、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

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等;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六、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

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销等;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七、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

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八、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等;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不得以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等支出,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等。  

十、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违规使用警示案例

警示案例1

2013年至2015年,上海某某大学研究生张某在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私刻经费章、冒用经办人签名、私盖报销专用章和领导印章、伪造报销发票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多次在财务处进行虚假报销以骗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86.47万元。

2016年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警示案例2

2002年至2015年间,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刘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2017年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警示案例3

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某及中国农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张某利用管理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科研经费共计3756.65万元,上述款项均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李某参股、控股的多家公司。

2020年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来源:中国青年报)  

警示案例4


2009年至2011年,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某某利用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骗取科研经费314万余元。2014年至2015年,王某某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56.05万元科研经费汇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8人的银行卡,并非法据为己有。

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中国科学院监督审计局)

警示案例5

2011年至2014年,北京物资学院吴某义在担任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万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2016年法院判决吴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义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物资学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警示案例6

2010年至2014年,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张某军,利用主持吉林省林业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吉林省某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购买农药等为由,分13笔汇款给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55.89万元,对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分13次转款给张某军个人农行卡内共计人民币36.46万元;通过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及赛百盛有限公司以买试剂的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8.84万元。

2016年法院判决张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字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微信号